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和《关于稳步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22〕47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考务工作,提高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子学会及考核站点共同组织实施的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电子学会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考核并为考核合格者颁发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条  考核站点负责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组织实施本站点考核。认定、处理考生违纪违规行为,承接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考核计划和方案报属地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实施考核,人社部门组织巡考、监督。

第七条  考核费用由考核站点按照中国电子学会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或由考生通过中国电子学会官方平台缴纳。

第三章  考核报名

第八条  考核报名工作由中国电子学会统一部署,由考核站点组织实施。考生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核。

第九条  考核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考核站点应当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充分告知考生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权力等内容。

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不允许代为承诺。

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日常监管。可以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可依法依规终止报名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考核报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报名准备。中国电子学会按规定确认考核科目、报考条件、考核时间、考核规则等统一事项。

(二)报名实施。考核站点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收取考核费用。考核站点将信息上传至考核平台后,考生可登录考核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三)信息核查。考核站点及中国电子学会核查考生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年限等信息,审核通过后考生可进行模拟练习。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考生按照考核站点要求,在考核平台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机考方式进行,考核站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一般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和安全警戒区域,便于考务动员部署、指挥协调,加强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考场设置优先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安静、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考场座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横向间距不少于一个座位宽度或加装间隔挡板。

第十二条  考核期间,每个考核站点设主考、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至少有1名监考人员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显著位置张贴考核名称标识,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场规则等。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务管理要求,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用。

第十三条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专业能力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  考核站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按照考务文件、考核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等要求,规范组织考核,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出现下列严重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考核秩序的安全隐患时,考核站点须第一时间报告,查明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升级,控制影响范围

(一)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题库考前泄密

(二)有组织、大规模考核作弊

(三)内外勾结或徇私舞弊

(四)损害公信力的考核舆情

(五)因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考核大面积中断、批量作答数据丢失、群体性纠纷等

(六)其他严重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考核期间,中国电子学会派遣督导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导方式主要包括监督考核活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材料、个别访问调查等。同时安排专人值班,运用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保障考核指挥和协调联动畅通、高效。

第十六条  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并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考核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考核结束前30分钟可交卷离开考场,并将准考证签字上交。

第十七条  为保障考核安全,维护考核公平公正,考核站点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二)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三)收缴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四)对考核现场秩序和考核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核,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考核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核结束前,传播考核试题及答案的;

(八)持伪造证件参加考核的;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十)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涉嫌组织作弊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遵从试题作答要求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核,并责令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考生可以在考核日期5个工作日前向考核站点提出退费或转考申请。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缺考或违反考核纪律的,不退还考核费用。因不可抗力或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试卷无法正常评阅,经核实后可顺延或申请免费补考一次。

二十一  考核站点应当规范考核过程中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使用等工作。考核记录等纸质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考核数据等电子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五章  

二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