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强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人才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经中国电子学会审核认定,用于实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任务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属于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序列,是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可作为相关单位人才选拔、录用的参考。标准分为专业技术类(A类)、职业技能类(B类)和专项技能类(C类)。
第三条 中国电子学会是标准的管理机构,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服务机构是标准的编制主体,承担标准的主要起草编制工作。
第二章 标准编制
第四条 标准应突出核心理论知识、主流技术及未来发展要求,定位于相关人员经过培训或实践能够达到的水平。
第五条 标准应尊重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等级。一般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六条 标准中的术语应保持一致,同一概念应使用同一个术语;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能被专业人员所理解。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
第七条 标准应符合培训培养、继续教育、人才评价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标准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便于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A、职业技能类B标准编制应参考《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进行编制;专项技能类C应参考《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指南》(试行)编制。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或工种不再重复组织编制标准。
第三章 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拟承担标准编制的单位向中国电子学会提出标准编制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明确标准编制承担单位,下达标准开发计划。中国电子学会也可以根据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直接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组建工作组,开展调查分析,召开启动会,编写标准初稿。
第十三条 中国电子学会对标准初稿的文字表述和格式等进行预审,组织对标准内容进行评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召开定稿会,按规定的格式要求排版,形成标准终稿。
第十五条 标准在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 标准统一以“CIE-S”冠字编号,标准号码共7位。第1-4位为年份;第5位为标准类别;第6-7位为标准序列号。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和授课教师必须按照标准开发教学资源、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八条 编制单位应妥善保管标准编制有关档案,根据技术发展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编号不变,须注明年份版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