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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0-04-26浏览:3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规范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由中国电子学会统一制作、颁发。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负责证书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证书发放。

第三条  证书实行登记管理,用于记载学员参加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相关项目的培训学习情况。证书分为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二章 证书申领

第四条  参加培训基地按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方案及课程标准开展的培训活动,考核合格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专业技术证书。

第五条  参加培训基地按照职业标准开展的培训活动,考核合格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学员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一经查实,将被注销且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七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条件的,按要求报中国电子学会审核颁发证书。

第八条  中国电子学会向社会公布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基地名单及证书专业目录。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证书统一以“CIE-T”冠字编号,证书号码共11位。第1-4位为年份;第5位为证书类别;第6-11位为证书序列号。

第十条  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电子学会开发和管理,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证书信息修改及遗失补发可登录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官方网站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证书是参加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相关项目培训学习考核合格的凭证,并非行政许可和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证书记录的学习情况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可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证书发放和使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转让、冒领、翻印、伪造和贩卖证书。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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