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强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课程(以下简称课程)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是指经过中国电子学会审核认定,承担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相关培养任务的课程,是申请培训结业证书的重要依据。课程分为专业技术类课程和职业技能类课程。
第三条 中国电子学会是课程的管理机构,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服务机构是课程的建设主体,承担课程的建设、申报、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四条 课程建设应本着专业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原则,对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讲义教材等予以全面考虑。
第五条 课程建设应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部署,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突出电子信息领域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 课程建设应重视信息技术与传统教育教学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明晰国内外同类课程的发展现状和定位,实现课程与国际接轨。
第七条 课程建设要符合认知规律,主线清晰、重点突出、内容严谨,无任何规范性、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课程建设应围绕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标准或继续教育开展,对应申请专业技术证书。职业技能类课程建设应围绕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标准或某个单项专业技能开展。对应申请职业技能证书。
第九条 课程申报须填写《课程申请表》,按要求申报,审核通过的纳入中国电子学会课程库。
第十条 课程的授课师资须经过审核备案,纳入中国电子学会讲师专家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课程申报遵循免费、自愿、公开的原则,认定步骤如下:
(一)课程申报
(二)材料审核
(三)组织评审
(四)入库公布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统一以“CIE-C”冠字编号,课程号码共9位。第1-4位为年份;第5位为课程类别;第6-9位为课程列号。
第十三条 课程目录在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培训服务机构和授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计划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学时、教学内容和考核安排。
第十五条 课程内容和结构发生变更时,申报单位应向中国电子学会申请变更。内容和结构变更超过30%的应按照新课程申报。
第十六条 中国电子学会对课程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一年内未开课或发生投诉的,退出课程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