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强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机构是指经过中国电子学会审核认定,承担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相关业务的实施机构,不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条 服务机构分为培训服务机构和实训服务机构。培训服务机构的申报主体是社会组织、教育咨询机构等单位;实训服务机构的申报主体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丰富的人才培养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一般应是其三定方案、法人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技术培训等内容),在业内有较好声誉。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资质条件。原则上要求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具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及教学场地环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培训服务机构应具备培训课程、实施能力及完备的培训管理体系。实训服务机构应具备实训设备、实训环境及配套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具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和师资团队。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资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近三年累计开展电子信息领域教育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
(六)原则上须有机构推荐,推荐机构可以为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电子学会专业分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学会。培训服务机构可以推荐实训服务机构。
(七)中国电子学会单位会员优先。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服务机构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报遵循免费、自愿、公开的原则,认定步骤如下:
(一)推荐申报
(二)材料审核
(三)考察调研
(四)组织评审
(五)确定公布
(六)协议签订
第四章 机构运行
第七条 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政府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电子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服务机构须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以服务机构名义从事任何与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与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相关的招生简章、培训通知、媒体稿件等资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电子学会审核。
第十条 服务机构开展的教育培训课程及活动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突出电子信息领域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须按照审核通过的职业标准或培训方案开展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须做好教育培训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原始资料保存1年备查。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按照不同专业分批集中办理培训结业证书,负责学员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不得利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倒卖证书,不得夸大宣传证书作用效力。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授课师资须经过审核备案,纳入中国电子学会讲师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优化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建设,培训课程须经过审核备案,纳入中国电子学会课程库。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加强网络课程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共享,视频课程可申请在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在线学习平台展示。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中国电子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广泛开展培训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提升人才培养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任务指标、讲师专家、教学资源、工作保障、日常管理、宣传推广、社会影响等方面,考核不通过撤销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每年须完成不少于500人次的人才培养任务,否则视为量化指标不合格,年度检查考核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应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违反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机构,撤销机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依托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为服务机构搭建人才培养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依托第三方科技社团组织优势,邀请权威专家、知名学者参与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组织开发人才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课件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服务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电子学会将对优秀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中国电子学会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