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和《关于稳步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22〕47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化管理师)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由中国电子学会统一制作、颁发。中国电子学会认定的考核站点负责证书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证书发放。
第三条 证书实行登记管理,用于记载学员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化管理师)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考核情况。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二章 证书申领
第四条 考生取得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化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后,具备相关条件可向中国电子学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五条 中国电子学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申报条件,确认考生资格。
第六条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等级考核不组织全国统考,属地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后由中国电子学会实施考核。
第八条 从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两个维度对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中国电子学会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数据和考核有关情况统计表报属地省级人社部门进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归集后,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核后上网。
第十条 证书信息可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网址:zsgx.mohrss.gov.cn)”和“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网站”(网址:px.cie.org.cn)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证书信息修改及遗失补发可登录“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网站”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证书是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合格的凭证,并非行政许可和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证书记录的学习情况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可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证书发放和使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转让、冒领、翻印、伪造和贩卖证书。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